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条例》)。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根据“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调整了军事秘密的基本范围;针对定密解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和解密审核、复核制度;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需要,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国际联网和移动电话使用等方面的保密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了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着眼建立职责清晰、协调配合的保密工作机制,明确了保密委员会以及军队人员、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在保密方面的职责。